最高法刑一庭审判长就温岭杀医案答记者问
2015-05-26 14:49:07
     中国法院网讯 (周利航)  2015年5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浙江温岭连恩青杀医案等4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并通报一年来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医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相关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邹雷出席通气会。邹雷就连恩青杀医案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邹雷: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慎之又慎。复核期间,被告人连恩青的辩护律师提出,连恩青作案时刑事责任能力有问题,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治连恩青疾病及处理连恩青投诉过程中存在过失。这两个问题也是复核审查的关键,我们高度重视,审查非常严格、慎重,做了大量的工作。

  关于连恩青作案时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经审查认为,连恩青预谋犯罪,有现实的作案动机,明确的作案对象,知道杀错人后能及时中止,并有明显的自我保护意识,在作案过程中存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连恩青患有疑病症,但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的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论证合理,结论客观准确。

  关于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和被害人在诊治连恩青疾病及处理连恩青投诉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连恩青的诊疗过程经浙江省台州市医学会、浙江省医学会鉴定,鉴定意见为医院不存在医疗过失。被害人在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将连恩青的姓名、年龄等个人信息登记错误,复查期间又出具了并非当日检查的CT检查报告单,工作存在失误。医院对连恩青的病情进行了会诊,并对上述问题及连恩青的投诉事宜进行了解释和修正。各被害人对医院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并无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连恩青因对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治疗效果和投诉处理等事宜不满,蓄意报复,持械到医院当众行凶,故意非法剥夺医生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受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依法核准连恩青死刑。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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